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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为进一步鼓励吸引境内外客商(境外客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境内客商是指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来碾子山区投资兴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1、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或世界500强企业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企业已缴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由区财政部门给予扶持。
2、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10万元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企业已缴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70%,由区财政部门给予扶持。
3、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0万元的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企业已缴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50%,由区财政部门给予扶持。
4、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经济成长性好或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可以进行“一事一议”,研究享受相关的政策。
5、境内外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兼并、收购或控股国有、集体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集体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产后,3年内比原企业或本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区财政部门给予扶持。
6、鼓励企业集团总部落户我区,对跨区域设点办厂的企业集团总部落户我区的,投产后,5年内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70%,由区财政部门给予扶持(其中的50%留给企业,50%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
7、对高科技或获得国际、国内专利项目和环保新建项目,可实行“先建后办”,二年内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由企业自主选择,二年后继续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8、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重点工业项目,优先保证其用地指标;依法招拍挂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金起叫价和底价,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公布的最低限价。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出让金未缴齐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9、境内外客商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重点生产型企业,国有土地可以实行先用后买的方式。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可用享受相应的财税扶持金额抵土地出让金,若未达到全额土地出让金额度时,企业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10、境内外客商购并我区国有、集体企业,被购并企业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国家股本投入(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后,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转股)。当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所欠出让金额度时,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同等额度扶持企业,企业全额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11、对在产业基地内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使用批准的国有土地,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资产收益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
12、境外客商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13、对公司化运营、工厂式管理的规模养殖企业(存栏量达到奶牛500头,出栏量达到肉牛1000头、羊2000只、猪2000头以上的)用地,可享受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三项用地”优惠政策。

三、收费优惠政策
14、境内外客商在我区产业基地内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当年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市、区属权限内的收费比照哈大齐工业走廊收费优惠政策办理。
15、境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创办的工业、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境外资金全部到位后,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国家与省规定必须缴纳的由市财政收缴以外的规费,由区级财政代缴。
16、境内外客商投资购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免收房产交易服务费。购买我区国有企业房产、交易服务费将按投资额给予优惠。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1%的30%收取,投资0万元的,按投资额1%的20%收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1%的10%收取。
17、境内外客商投资兴建商贸企业、集贸市场、其出租经营性房屋、柜台或创办餐饮、娱乐企业的,二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科技与人才优惠政策
18、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境内外客商投资项目,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先上缴,后由区财政给予扶持。
19、对于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成果、专利进入我区转化成果、创办企业的境内外客商,组织争取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需要对成果作进一步研发的,符合向上申请条件的,组织争取市科技攻关计划支持。
20、招商引资中采用股份形式以专利技术入股实施转化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对引进专利技术,并实施转化的,依据缴纳的税金,在专利转让经费中给予待遇。
21、来我区投资的客商符合我市梯队条件的,可推荐进入市级重点梯队并享受市级梯队成员待遇。招商引资企业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项目连续两年每年税金达到1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及项目有功人员推荐参加市长特别奖的评选。来我区投资具有相当于我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科研成果的外来投资者,可推荐参加市政府特殊津贴评选。

五、服务优惠政策
22、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落户我区产业基地的,区相关部门负责优先向上申报,争取国家、省、市掌握使用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23、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生产型项目,可以先开工建设,除涉及消防、环保和人身安全等省、市级必须审批的项目必须进行审批外,其它手续可后补办。

六、特殊优惠政策
24、境内外客商投资的符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国办发[2005]36号等中央、省、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扶持政策。
25、落户我区产业基地内,总投资1亿元以上,当年到位资金6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比照享受哈大齐工业走廊优惠政策。
26、工业园区内所需的电力、给水、排水、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采取多元投入的方式达到“七通一平”标准。
27、新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时,实行领办或由招商部门出具证明,政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收费。
28、对重点企业实行终身服务责任制。区级领导和指定部门对企业实行岗位“终身”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29、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和投诉中心随时受理企业举报,接到举报后,一周内给予明确答复。
30、凡享受本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区政府以会议纪要下达相关部门执行。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具体商定有关优惠政策。
31、已落户我区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签订合同时承诺的政策执行,不再享受新的政策规定。

七、附则
32、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3、本优惠政策由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政府授权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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