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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前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0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力度,诚招各地客商,来旗投资兴业,推进察右前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察哈尔右翼前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1条在察哈尔右翼前旗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工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商贸物流业、新兴服务业、社会公益事业和城市危旧房改造等新建、技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投资条件

第2条项目投资建设方须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拥有项目建设的投资、融资实力,能够保证项目达到建设规模并投产达效或运营。

第3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察哈尔右翼前旗工业园区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根据需要,均可入驻察哈尔生态工业园区、察右前旗重化工园区及土贵乌拉镇新、旧城区。

第4条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享有开发其它相关产业优先权;对投资兴办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城市供水、供热以及道路等公益性项目的,除享受国家和区、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再优惠。

第5条投资建设各类项目且入驻园区的,由旗政府配套项目区外围的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五通一平”。

第三章土地政策

第6条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出让期以“就高不就低”和“按期建设投产”为原则,一般商贸物流业、工业、住宅用地的出让时限分别为40年、50年、70年,使用期满后可优先续期。

第7条项目供地面积均根据投资规模、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实际需要确定,特殊行业另行确定。

第8条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由投资建设方按最低标准缴纳,在扣除土地报批和征用地成本后,其余部分由旗财政以政府投资奖励拨付建设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亿元以上,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且在协议规定时限内生产经营的项目,土地出让金由投资建设方按最低标准缴纳后由旗财政以政府投资奖励拨付建设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商贸物流、危旧平房改造、重化工等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奖励分别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及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第9条凡项目用地要按照项目批准书给予供地,凡分期建设的项目要按照规划给予分期供地,其余用地给予预留。凡取得土地使用权并需要用该项目用地办理抵押贷款的,经旗政府同意,可以进行抵押贷款,用于该项目建设。

第10条投资项目建设的用地,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进度计划开工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方不得擅自改变所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的性质和转让该项目建设用地。

第四章税收政策

第11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和物流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运营之日起,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旗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50%计算,由旗财政奖励企业同等数额的资金,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12条投资建设对当地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工业、商贸和物流业项目,企业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的65%和土地使用税第一年和第二年的100%、第三年的50%、第四年的30%,由旗财政在投产之日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技术改造。

第13条投资建设危旧平房改造项目,对回迁房同等面积建设部分按成本价计征;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旗级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税务部门征缴费用后的其余金额,由旗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该项目小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危旧房改造项目面积当年超过10万平方米的,建安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开发企业。

第五章收费政策

第14条凡来察哈尔右翼前旗投资建设工业、商贸和物流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危旧平房改造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最低标准给予适当收取,建设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应按规定建设地下人防设施。

第15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和物流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免收建筑土(垃圾)处置费。

第16条凡来察哈尔右翼前旗投资项目,属旗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服务性收费均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17条招商引资项目环评登记表及工商注册登记费均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章奖励政策

第18条凡引资项目要设立政府奖励基金,奖励基金数额由旗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并报请旗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基金由旗财政直拨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包括引资人和企业。

第19条凡为察哈尔右翼前旗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项目方面做出贡献的,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后,工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商贸物流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

第20条凡引进国内外资助无偿资金(包括物资)、无息贷款及低息贷款资金的中介人要给予重奖。

第21条鼓励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凡来察哈尔右翼前旗置业的高科技人才(副高级以上职称),旗政府要视其成绩及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政府津贴。

第七章投资服务

第22条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由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厅式”办公受理,“一条龙”服务办结,规范行为,减少环节,强化监督,提高效率。

第23条凡对察哈尔右翼前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跟踪服务、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24条对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旗级领导联系、部门跟踪管理、专人专项服务的工作机制。每个重点项目明确一名旗级领导、一个牵头部门,协调关系,跟踪进度,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各项目牵头单位要与行政审批中心共同负责帮助项目投资方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陪办、代办服务。

第25条依法保障项目投资建设方的合法权益。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到园区或重点企业检查收费的,需报经旗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环境整治办备案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进入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章附则

第26条在执行本优惠政策过程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出台有关政策,察哈尔右翼前旗将按国家和上级政府最优惠的政策条款执行。

第27条本优惠政策由察右前旗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正在享受旗政府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期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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