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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0

林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步伐,吸引国内外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县的开发建设,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赤峰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企业(项目)和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为鼓励当地民营经济发展,对林西县籍投资者的扶持和奖励,同样适用于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凡来我县进行投资创业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承接产业转移的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政策或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相关规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条投资者可在我县境内选择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土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行业规划的,可以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投资者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划拨用地规定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第七条投资者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沙等未利用地(不包括集体性质土地),用于发展农、林、牧、水利项目,根据投资情况依法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25%以上,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的,在使用期限内,经县政府同意,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九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的相应用地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项目用地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由投资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收取;

(二)项目用地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土地,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收取;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根据企业投资强度和预期收益,实行资金扶持政策。即土地出让金先行缴纳,待企业投产后,政府以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鼓励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企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土地;

(五)对新入驻的企业,允许以不高于10%的工业用地建设员工生活配套设施,价格按照工业用地供地。征地费由企业承担,土地出让金补助给企业。

第三章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条新建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凡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开工一年内完成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额的50%),且投产之日起一年内税收入库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纳税达规定标准年度起三年内,将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县内留成部分的100%,作为鼓励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企业。

第十二条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产业转移项目,自企业纳税达规定标准年度起五年内,将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县内留成部分的100%,作为鼓励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企业。第五至第十年,每年以上一年企业实际应缴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基数,基数部分企业据实缴纳,新增县级留成部分作为鼓励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企业。

第十三条凡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吸纳当地下岗职工或当地就业人员100人(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以上的项目,也可享受第十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对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在政策期限内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经省级以上鉴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第十六条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抵扣。

第十七条凡来我县新办以上条款没有规定的产业项目以及出口创汇企业,依照其行业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上述财税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不包括第十八条),对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政策条款的,按最高优惠标准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要连续经营五年以上,对经营期不满五年的,县财政有权收回已兑现的全额补贴资金。

第四章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必须收取的,按收费最低标准执行。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服务性收费)全部免收。驻林西垂直管理部门本着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进行收费,不能减免的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二十条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以最低标准收取。对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实行公示制和“依卡收费”制度。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向投资者发放“收费明白卡”,按县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目录(含收费项目、标准及减收幅度)收取,收费目录以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第二十二条对承接产业转移而入驻林西的转移企业和项目,享受《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意见》(赤政发【2009】61号文件),符合自治区设立的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农牧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等扶持条件的,享受扶持政策,在资金投放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资源配置政策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加工类项目,需依托当地资源的优先配置资源。

对未开发、出让的资源,根据资源开发规划,可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优先配置;

对已开发、出让的资源,根据需要可采取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重组现有企业,也可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签订资源供给合同。

第二十四条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它矿业权空白地。矿业权可采取依法申请批准和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矿业权人可依法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转让矿业权,可依法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优先取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到林区和国防工程时,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协调。

第六章优质服务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投资者提出申请后,由县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具体研究项目审批、报批中涉及的问题。除特殊情况外,凡属我县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类手续;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会同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帮办代办制。县招商引资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督查、统计及协调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审批的各种手续及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八条实行重点企业(项目)联系制度。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和涉及税收、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治安刑事案件等紧急公务外,对投资企业收费、检查、处罚,须经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批准,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九条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林党发【2009】23号)相关要求,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实行投资商投诉必究制。县治理经济环境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举报,对投资商投诉做到有诉必查,并及时将投诉案件的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三十条对本优惠政策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或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一事一议,另行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优惠政策所涉及的资金额均以人民币(或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三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由林西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林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林党发[2005]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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